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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倉服務
S

長/短期存倉服務

自設貨倉免按金

(租金特平)

使用儲存服務的合約條款及細則

  1. 儲存期基本以月曆月份為單位。儲存期開始日為儲物正式進入儲存設施的日期或預設之起租日,以較早之日 期為準;倘具正式終止通知時,儲存期終止日為儲物正式離開儲存設施或預設之儲存期屆滿日,以較遲之日期為準。期滿後自動續期,直至客戶另行通知終止服務為止。客戶可於最短儲存期後隨時終止儲存服務,惟需要至少 7 天前通知。

  2. 儲物月費指以月份為單位之儲物費用,客戶繳付儲物月費或費用,無論是涵蓋多久之儲存期,仍需以預付形式繳付。

  3. 公司為客戶提供的服務,有可能根據公司修改的規定而改變。

  4. 倉為限制區域,只有我司員工可以進出。

  5. 在任何情況下,公司按照評估為客戶提供任何一項服務。然而,公司將用所有合理方法,務求在約定時間內履行職務。 惟對於未能在有關時間內完成服務,公司將不會對該延誤而引致的直接、間接損失或損毀負責。

  6. 存入的任何物品、儲物及/或裝固定附著物均不能包含有任何違法、危險、爆炸、易燃物品或其它對任 何一方或對公司或其它人士等之財產有危害之物品,客戶倘有違本條款及細則而導致公司直接或間接遭受損失時, 客戶負責賠償。

  7. 如公司懷疑客戶違反本條款及細則,公司得隨時要求客戶或其授權人士開啟該等物品或儲物,以進行檢查。如不照辦, 則公司有權鑿開或強行開啟並處理有關物品或儲物,所有因此而引起之費用或開支及後果由客戶負責。

  8. 如客戶物品於本公司貨倉存過於3個月後仍未支付所需存倉費, 本公司會作廢物處理棄置到垃圾堆填區,並向客戶收取行政費、搬運費及政府徵收的垃圾費。

  9. 如有需要,請客戶另行購買家居保險,因搬遷時有機會令閣下物件損毀。
    * 如在搬運期間,因本公司而引致的物品損壞,賠償金額最高為搬運費之 10%,上限HK$300元

  10. 水火保險如 貴公司貨物存於本公司時遇上火災、爆炸、颱風、閃電、水浸、 汽車碰撞交通意外(由第三者汽車引致)等或惡意破壞、示威暴動、 山泥傾瀉、天災橫禍、水箱及水管裝置引致損失,本公司一律不會負責。 貴客有需要請自行購買樓宇結構火險。

  11. 本許可協議對借用人不構成租約,亦不賦予借用人任何租貸權利。借出人和借用人雙方並不構成業主及租户關係。

  12. 完成搬運後,請立刻檢查搬運物品,如有破損請即時反映,否則恕不跟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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